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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地旅游的协调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成为旅游业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在更大层面上也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保护并进,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形成双赢。
关键词:文化遗产 遗产地旅游 协调发展
一、文化遗产概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公布《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2003年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根据这两个文件的阐述,我们可以将人类的文化遗产分为两大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审美、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二、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保存
人类文化遗产和文化遗迹应受到尊重,都应该得到人类细心的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是两个不同的理念,保护只能保证文化遗产不受损害,在全球化浪潮中,人类的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集群式地遭遇厄运和灾难,正是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之下,我们必须大力提倡通过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业)来保存人类的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不仅可以保护文化遗产,如通过旅游开发利用旅游经济收益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性修复完形等,更重要的是,文化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还可以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前提之下,对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化",给予第二次第三次以至无穷次数的生命再现,这正是为什么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得到当代全人类认同鼓吹的主要原因。
三、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几种基本关系分析
中国是目前拥有文化遗产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人口众多,旅游业又处于如火如荼的兴盛阶段,繁荣的旅游业已使部分遗产地不堪重负,处于十字路口的遗产地,稍有不慎,就极有可能酿成"遗产"变"遗憾"的悲剧。因此很有必要理清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旅游发展的几种基本关系,分析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和"用"
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只有保护好才能更好地利用,同样,只有合理的利用了才能更有利于保护,而且保护的目的就是要发挥其作用,不是为保护而保护,保和用应该也必须统一于文化遗产工作的始终,偏于任何一方都是有失公允的。在新的发展时期,文化遗产的经济意义不仅不能回避,而且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于发展旅游之外,完全可以也应该探讨更多的、更合理有效的利用方式,使其与旅游利用补充结合,共同来发展完善文化遗产利用体系。
(二)、文化遗产利用和旅游发展
文化遗产利用有多种实现方式,发展旅游只是其中一种,不是也绝不可能是其全部,但是,旅游能为人们认识、利用文化遗产提供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旅游发展已成为不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实现文化遗产价值、促进地区发展的普遍做法,在新的发展时期,文化遗产的经济意义不仅不能回避,而且是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
四.启示--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双赢
(一)、在科学规划下进行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
遗产保护是全人类交流和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物质和非物质遗产保护有利于文化的延续,有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的繁衍,有利于文化、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促进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世界和平。
旅游业对文化遗产保护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旅游,可以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重要地位及价值的社会认知度,延续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多角度挖掘遗产地的旅游价值。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和谐共处,对于政府而言,应建立一套针对文化遗产资源和旅游发展的新的管理体系,运用科学的规划、有效的法律手段、合理的政策、利学的指导,促进文化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博弈中,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全面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全面发展。
据世界旅游组织公布的资料,目前,旅游业收入占全球国民收入的比重和旅游从业人员占世界从业人员的比重均在10%以上。据该组织顶测,到2010年,世界旅游业接待人数将达到10亿人次,年可能达到16亿人次,国际旅游收入将达到2万亿美元。研究表明,在中国,旅游业每创造1元钱收入,可间接创造7元钱的社会财富;旅游业直接增加1个就业岗位,可间接带动7个人就业。而我国作为遗产丰富的国家,同时也是旅游大国,更是一个旅游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处理好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立也是颇为重要的。
旅游业的兴起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产业。旅游己经成为一种时尚,可以说旅游己经进入了大众化的消费阶段,再不是某种特殊阶层所独特的享有。旅游业被誉为"朝阳行业中的朝阳",它不仅是个重要的经济部门、产业部门,可提供最具潜力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是满足人们精神、物质文化不断增长需求的部门。
在旺盛的旅游中, 我国的文化遗产与自然风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我国旅游业将会创造一个新的高峰。前不久举办的2008年中国文化展,广大国际友人领略了中国文化遗产的风姿,对中国文化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可以说,文化遗产旅游在世界的旅游业发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利学、合理、有序地开展文化遗产旅游将提高世界旅游的文化品位,提升旅游者的精神境界,展现文化旅游的永恒魅力。
(三)、树立学科、综合的科学旅游观,使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持续合理有序的发展,真正保护好人文与自然环境。
在合理解决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关系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我国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优势,把科学、经济与艺术有机地结合起来。本着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为原则保护文物。
大众旅游的发展在局部地区会造成对遗产资源的商业化利用,从而使遗产资源面临退化和枯竭的危险,科学、合理的旅游发展在更大层面上将会有利于文化遗产保护。我们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督下,审慎的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为二者的和谐共赢找到一条合适的路。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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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范今朝,范文君.遗产概念的发展与当代世界和中国的遗产保护体系[J].经济地理.2008(3):5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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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思考
摘 要: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一项重要课题。文化遗产应当得到及时和全面的保护,同时使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得以继承和发扬。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在剖析文化遗产概念及保护现状基础下,分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依据和原则。
关键词: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文化多样性;法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9-0250-01
作者简介:杨哲(1989-),女,汉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丰富,价值多元。文化遗产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就是我们传统意义上说的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包涵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中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文物、建筑群及遗址。
(二)文化遗产的特征
1.地域性。中国有38处世界文化遗产,北京有六处,其他文化遗产集中在我国东部。但实际上,我国的文化遗产不可能都集中在北京,也不可能都集中在东部。基于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因此,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应注重各地的特殊要求。
2.传承性。文化遗产的价值必须在传承的过程中得到发扬,文化遗产其内在包含的民族精神,特殊技艺等都要经由人这一介质将其在时间的流逝中加以保存。
3.多元性。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丰富,价值多元的概念。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等,都是文化遗产的概念所包含的。
4.整体性。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包括文化生态整体和文化的多样共同体。文化遗产的保护并非是对单独的建筑物或者文物的保护,而是对于文化遗产所处的整体生态环境的保护。文化遗产失去了整体性,就意味着失去了传承性,也就失去了文化遗产本应承载的传承民族精神等使命。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文化遗产的文化性价值:民族精神
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家园,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每个国家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国家的凝聚力很大一部分归结于国民对国家的认可度,而认可度身为一国公民的归属感,不仅取决于经济,也源自对国家丰富的文化内涵的认同。作为世代相承的文化遗产,对民族精神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身为中国人,都会为万里长城,故宫,传统武术感到骄傲,丹麦人也会因为本国的城堡等古建筑,内心涌起对国家的热爱之情。
(二)法律价值冲突:权利位阶原则
法的价值位阶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原则之一,法的价值位阶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保护对象的次序。
法律实践中对于高位阶的权利保护重于低位阶的权利。我们认为在法理理论上,最高位阶的权利是生命权,其次是生存权,其次是安全权。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二者间经常产生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当地居民生存权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矛盾。
三、我国目前现状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理原则
(一)整体性保护
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文化生态整体。文化遗产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文化生态性。文化生态整体性要求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不能只是保护对象本身,必须将与文化遗产本身存在紧密联系,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文化生态系统环境进行共同保护。二是文化的多样共同体。文化遗产承载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放到这样一个文化整体中去考量。
(二)尊重民生选择权
哈耶克说:“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的贡献。”任何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有自主选择生活方式及生活态度的权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必须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并且决不能超过合理限度。
公民的生存权与政府公权力产生对抗时,应当充分尊重公民的民生选择权。例如,居住文化多样性是居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街区类型的多样性是居住选择权实现的条件。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在现代街区,也可以选择居住在传统街区。住房多样性是住房选择权实现的条件。人们可以选择居住现代住房,也可以选择居住传统住房。
(三)保护原住民权利
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尊重民生选择权的要求,归根结底落在保护原住民权利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第八条第一款:原住民族和个人享有不被强行同化或其文化被毁灭的权利。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大殖民国家对宣言投了反对票,后澳大利亚转而支持公约。这一情形正是说明了资本扩张的有害性。国家在传统街区的存留及改造时,应当充分尊重原住民的选择,原住民有权选择搬离原居住地,也有权利保留传统生活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刘国立,李鹏飞.文化多样性对民生法律的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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